前 言
包头市达茂旗东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尾矿库位于达茂旗希拉穆仁镇呼和点素嘎查境内,隶属希拉穆仁镇管辖。尾矿库为傍山型四等库,为办理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于2016年4月15日委托内蒙古隆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其选矿厂尾矿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接受委托后,评价公司指派评价人员于2016年4月19日到尾矿库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并收集与评价相关的技术资料,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及AQ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尾矿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对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其危险等级及危害程度,并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报告编制依据《安全评价通则》的要求和参照安监总管一[2016]49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的要求,运用“安全检查表法”和“事故树分析法”对尾矿库生产运行状态、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评价。并确定各生产系统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及安全设施的有效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运用定性定量评价给出科学的、公正的、合理的评价结论。指导企业进行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促进实现本质安全化生产,同时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依据。
在进行安全评价的过程中,得到包头市、达茂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1 评价目的与依据
1.1评价对象和范围
1.1.1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包头市达茂旗东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尾矿库。
1.1.2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截止到2016年4月底,包头市达茂旗东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尾矿库的生产工艺、尾矿坝、尾矿安全设备、设施、工业卫生、安全管理等运行现状。
1.2评价目的和内容
1.2.1评价目的
安全现状评价的主要目的:评价包头市达茂旗东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尾矿库的生产工艺系统、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现状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符合性和安全可靠性,明确尾矿库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2.2评价的主要内容
(1)评价尾矿库安全设施运行是否完好且安全可靠。
(2)评价尾矿库安全生产运行现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评价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建立与预案的编制备案情况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辨识与分析尾矿库在运行期间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危险危害程度。
(5)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给出准确、公正的安全现状评价结论。
1.3评价依据
1.3.1主要法律、法规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第88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3.2标准、规程、规范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2003);
《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2015);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561-2008);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1.3.3企业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
《包头市达茂旗东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初步设计说明书》(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所2006年11月);
其他相关资料。
1.4评价程序
安全现状评价程序主要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和参照安监总管一[2016]49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要求确定的,评价程序主要包括:
1.4.1前期准备工作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安全评价组,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了解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并对尾矿库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1.4.2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根据被评价尾矿库的情况,识别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和存在的方式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途径及变化的规律。
1.4.3划分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的划分主要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和《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遵循“科学、合理,便于实施,相对独立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的原则,以尾矿库的自然环境条件、生产工艺系统及安全设施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的分布状况进行划分。
1.4.4评价方法选择
评价方法选择以遵循充分性、适应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合理性为原则,结合评价单元的划分,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
1.4.5定性、定量评价
在划分评价单元的基础上,运用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尾矿库生产工艺系统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符合性,以及生产工艺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1.4.6危险危害程度评价
针对辨识出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采用科学、合理、适用的评价方法对其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价,为尾矿库生产运行的风险控制提供方法和依据。
1.4.7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1.4.8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
根据评价结果,对尾矿库生产运行中各生产工艺系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给出客观的、公证的、科学的安全现状评价结论。
1.4.9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根据上述各阶段工作成果,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程序如框图1—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