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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尾矿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前   言
包头市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于2002年8月在固阳县注册成立,位于固阳县下湿壕镇六顶帐房村境内。选矿厂新建尾矿库立项于2013年11月8日,经固阳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批复,批复文号为固经信发[2013]33号,2015年11月5日固阳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包头市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工程项目准予延期建设的通知》固经信发[2015]91号,同意延期至2017年11月5日。
新建尾矿库位于选矿厂西北方向约1.7km处的自然山谷内。尾矿库设计终期坝高29m,全库容36.68×104m3,为山谷型五等库。
该尾矿库安全预评价由赤峰天硕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于2015年12月1日在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包头市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尾矿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由烟台德和冶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完成,于2017年1月18日经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批复文号为包安监矿山字[2017]19号。
尾矿库工程于2017年6月15日开始动工,2017年8月20日竣工,8月22日至9月25日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正常,特委托内蒙古隆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简称隆安公司)为其新建尾矿库工程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接受委托后,隆安公司组建了项目评价组,并委派评价人员于2017年9月27日到该尾矿库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现场核查主要是检查尾矿库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的构筑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对现场核查发现的不足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整改。
本次评价范围主要为截止到2017年9月底新建尾矿库初期工程。
报告编制主要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要求和现场核查情况及企业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编制。本次评价主要运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方法。评价新建尾矿库与安全设施设计的符合性和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符合性,给出科学的、公正的、合理的评价结论。
本次评价目的是指导企业进行危险监控和事故预防,促进企业实现本质安全化生产,同时为企业办理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资料依据和为政府监管部门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依据。
在进行安全评价的过程中,得到包头市、固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1   评价范围与依据
1.1评价对象和范围
评价对象为包头市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尾矿库工程。
评价范围为截止到2017年9月底包头市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尾矿库初期工程概况及试生产运行阶段的生产工艺、尾矿库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和尾矿库的安全管理等(尾矿的排放系统和澄清水的回水系统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1.2评价依据
1.2.1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05.4.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2014.3.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16年7月2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11.29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修改版,2011.1.1起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7号修正,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2016.5.30发布)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2017.9.1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4]42号)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
1.2.2标准规范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2003)
《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64-2013)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561-2008)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90)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1-2010)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1.2.3建设项目合法证明文件
《关于包头市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工程新建项目的批复》(固经信发[2013]33号,2013年11月8日)
《关于对包头市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工程项目准予延期的通知》(固经信发[2015]91号,2015年11月5日)
《关于对包头市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新建尾矿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包安监矿山字[2017]19号)
1.2.4建设项目技术资料
《包头市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2016年5月)
《包头市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新建尾矿库工程初步设计》(烟台德和冶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2016年10月)
《包头市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新建尾矿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烟台德和冶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2016年10月)
1.2.5其他评价依据
《安全验收评价委托书》(包头市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