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包头市固阳泰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位于固阳县下湿壕镇电报村西南约1㎞处,行政区划隶属于固阳县下湿壕镇管辖。设计尾矿库为山谷型三等库,最终坝高79m,终期库容为595.85×104m3,其中安全库容44.56×104m3。目前尾矿库坝高66m,现状尾矿库库容515.85×104m3,现库存尾矿量约366.49×104m3。该尾矿库于2014年6月20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7年6月1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2017年5月12日包头市固阳泰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内蒙古隆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其尾矿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指派评价人员于2017年5月15日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尾矿库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企业针对整改建议进行了整改后,公司评价人员于2017年5月21日到该尾矿库进行了复查,确认企业整改完毕后,为该尾矿库编写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不渝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有效地提高尾矿库的本质安全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尾矿库的生产现状及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符合性评价,对尾矿库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并判定其危害后果和程度。客观地、科学地、正确地给出评价结论,指导企业进行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促进实现本质安全化生产。同时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依据。
在进行安全评价的过程中,得到包头市、固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领导、管理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第一章 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和程序
1.1评价对象和范围
评价对象:包头市固阳泰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
评价范围:截止2017年5月底,包头市固阳泰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的生产工艺系统、尾矿坝、防洪设施及尾矿安全设备、设施、工业卫生、安全管理等运行现状。
1.2评价目的
评价目的: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包头市固阳泰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现状进行符合性评价,辨识和分析系统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有针对性的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以指导企业进行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系统本质安全化生产。
1.3评价依据
1.3.1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和国主席令 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2016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 2012年12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3号)由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3日实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订,2015年7月1日实行;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内安监发〔2013〕8号。
1.3.2标准、规范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8196-2003;
《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
《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GB18306-2015;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201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标准》GBJ87-1985;
《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0070-2009;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程》[90]冶矿字第85号;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1.3.3现场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
1)《包头市固阳泰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2010年5月);
2)包头市固阳泰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技术改造工程初安全专篇》(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2010年5月);
3)包头市固阳泰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内蒙古元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7月)
4)委托单位委托书;
5)其他相关资料。
1.4评价程序
按《安全评价通则》的规定,本安全现状评价程序大体分为以下几部分(如图1-1所示):
前期准备: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各种所需资料和数据。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针对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周边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等,识别和分析该尾矿库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主要危险部位和事故隐患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划分评价单元:根据本次安全现状评价范围,按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单元划分,选择评价方法。
定性、定量评价:根据项目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等具体情况,用安全检查表法,对可能导致的事故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指出事故发生的场所及致因因素及事故严重程度,为制度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根据定性分析评价结果,提出合理、可行、适用的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和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做出评价结论:在对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的基础上,做出安全总体评价结论。
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