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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益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前   言
包头市益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池)于2006年8月25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8月26日进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续,2012年8月25日延续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2012年4月10日委托我公司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再延续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接受委托后,公司评价人员于2012年4月17日到该尾矿库(池)进行现场调研,收集有关资料,对其生产运行情况、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现状进行现场调研检查,并对尾矿库(池)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企业针对整改建议进行了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该尾矿库(池)的现状,我公司为该尾矿库(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再延续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价。
本报告针对尾矿库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现状,辨识与分析其危险、有害因素;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科学、合理、可行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以使系统的危险性得到抑制或消除,从而使尾矿库整个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的安全性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进行安全评价的过程中,得到市、县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的领导、管理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第一章  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和程序
1.1评价目的
本项目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包头市益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池)的生产工艺系统和安全管理现状的检查,查找和分析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并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以指导企业进行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系统本质安全化生产。
1.2评价依据
1.2.1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
《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7月1日;
1.2.2标准、规程、规范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199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90);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
《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2003;
现场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
(1)《包头市益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初步设计》(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2002年4月);
(2)委托单位委托书;
(3)其他相关资料。
1.3评价范围
本次评价的范围:根据《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包头市益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池)的生产工艺系统、工业卫生和安全技术装备、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等系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1.4评价程序
按《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规定,本安全现状评价程序为: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评价方法选择;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程序见图1-1。